雖然輔大性侵案讓我們震驚教授的處理方式,但就法律與事實那仍算是羅生門,另外,暴力絕對不該發生,加害人一定要告的,受害者一定要有支持系統的,除了這些,身處第三者的我們,還有甚麼是可以學習的呢。我們認識了某些人性,也要學習什麼是自己的責任。

我們知道要避開危險情人,因為他們隱含危機,不知何時不穩定讓彼此受傷,那何不叫警察抓他呢,因為他還沒犯法。若有人選擇待在危險情人身邊,當對方對你不利,法律及親友是支持你的,可你還是受到傷害了,因此預防宣導才推行「遠離危險情人,別讓自己置身於危險情境」。輔大案其實帶有這樣的意味,我自己的省思是,在什麼情況下,我們讓自己處於危險情境,其中必有社會心理期待,也有個人心理因素,但別太快渲染比照成巴西輪暴案的恐懼,畢竟譴責某個人或性別比較容易,分辨危險情境甚至不要製造危險情境是複雜困難多了,而且要擔負起自己的責任,認識何謂身體自主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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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輔大性侵事件,夏林清2016/5/31的聲明中:
「此一事件歷時一年,系、校與法律訴訟三層系統各自運作,對互動發生的時序,話語內容與情感訊息均必然發生了各自建構的可能落差。朱生臉書文的敘事結構,以及引用我的話語,與我對當下發話脈絡的記憶有甚大的差距。」
我全然同意這段不反擊也不讓情緒牽著走的回話,因為各說各話的記憶總是夾帶著私人期望破滅、被社會認可的種種情緒。作為老師對學生沒有更進一步的辯論、提告,我認為這是一種風範。(2016.6.夏林清開記者會說明,有關她的回憶、情感以及質問,依舊沒有提告,出面是為了迎戰「網路審案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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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後我的省思:
1.記憶與法律事實:

「情緒、對權威的期望」會建構記憶以配合敘事者,爾後變成篤信不移的記憶,更何況是被拒的情緒及對權威期望破滅。此時,文本已不可信,要理出事實真相唯有錄音錄影。諮商關係不需要如此,但法律需要事實。寫文本的學生明抗議權力不公、老師吃案,但潛藏的是抗議不被同理。就法律層面來說,寫文本的人犯了兩個法,第一,《性侵防治法》規定無論被害者同不同意,皆不能公佈全名,且書寫者也未出示同意證明,又如何確認其代行權力是真的;第二,未提出有力證據前,學生對夏老師的言述可屬毀謗罪,當然接文傳播的人也是一樣犯法。

2.不同位階的情緒反應:

權威當下不具同理心,我很同意,但人總有一致性,會為弱勢發聲的人僅僅為了掩蓋系上醜聞而做出不一樣的事(不符比例原則)...我覺得需要更多資料及脈絡驗證。相對的,學生原本就是弱勢,情緒影響一定更大、更無措,才期望權威解救這困局,而敘事文本發聲的不是當事人,陳述角度也脫離受害者,令人感受情緒夾帶私人體驗(EX對老師幻滅)替其放大發言,我們總是替受害者出氣,這是人性。

3.辨識自己想做什麼:

受侵害學生的心理,一定難受、痛苦、受誤解...這部份要找專業協助及循法公道。權威不具同理心又不幫忙,可以對其憤怒、抱怨,若有行政疏失就告吧。以鬥垮權威、獵女巫的心態發洩自己憤怒並宣稱權力不對等(是種精密的防衛),我認為就濫用了所學的知識權力/暴力…我能同理其憤怒,畢竟在老師的場域反抗老師,代表怒不可抑,是有其意義的。這些都是人性,而且複雜糾結,任何單一結論如「權力壓迫」、「咎責受害者」都不適當,脈絡性的補充如同儕關係、師生關係及系上恩怨都該仔細納入,並仔細辨識自己想替受害者做些甚麼。


學生混亂,老師可以不管,那不是職權,就法來說,學生站不住腳,但倫理上『當「老師」是一件考驗我們如何貫徹始終的生命差事。(夏)』,老師不逃避也不惡言,這是我看到的風範。
夏林清老師不具同理心的風格,我當學生也領教過,她的陪伴不是一般的溫暖關懷,有點硬,要帶著痛苦前進。不過她不是心理師,對話關係也不是。什麼是信任呢,就是即使如此學生還是相信老師會與他們站在一起,要讓學生信任,不要只憑眼見,老師的責任真是太辛苦了啊(現在誰肯做?)。最後,性侵案是被吃案還是三層系統各自運作,尋求證據吧,光看受理或開案日期就可以解開誰的記憶扭曲,最終則希望邁向老師與受害者不再對立,而是恢復到一致對陣加害人的立場。

出社會16年,自己是輔大心理所畢業,當時系上也經歷類似的事,歷程一模一樣,也有被當箭靶被認不公的老師,因為他不出來就某個位置解救全局;工作上也是如此,危機時對權威期待要解救、負責,平時則不要權力壓迫自己,很矛盾(諮商故事:辦公室的憂鬱症,是我自己的經歷),真覺得這是心理人或對權力關係敏感的人會面對的歷程,要能分辨,而非單純「權威=壞」,什麼事都是一體兩面的。情緒隱藏其中的敘事,究竟在表達什麼呢?可以參閱
心理學家羅芙特斯(Elizabeth Loftus)與
心理學記憶實驗的故事。 

從事件中學習什麼是自己的責任

這個觀點比較少人提,曾有網站將輔大性侵案比照巴西輪暴案共同譴責男性暴力,是的,暴力絕對不該發生,加害人一定要告的,受害者一定要有支持系統的,但這兩案仍有關鍵情境的不同,巴西案的女性被莫名下藥且有多名男性在場,無辜被攻擊並處於不敢動的位置,輔大案女性是喝醉但不是爛醉如泥,性侵男為熟悉友人,當時姿勢是背後式,地點在大樓樓梯間,當然對暴力威脅每人感受不同不能一概而論,但相對而言不能比擬巴西案。我絕無暗批輔大女性,沒有同意本來就不能觸碰對方,但過度連結男性暴力反而模糊焦點,輔大這件事更該談的是:「別讓自己置身於危險情境」,這無關性別,而是每個人對自己的責任。

一個事件有行為人/相對人,「行為人」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 人,被害人則為承受行為人之行為的稱呼,以此據稱而不先進入加害人的位置,原因是有些違法並非蓄意情境,如汽車突然故障撞倒人。行為人違法,有法與刑的責任,若有賠償亦賠給被害人。 就對錯而言,被害人沒錯,可是他仍然受了無妄之災,我們無法期待別人一定守法自律,那不是能預期控制的,因此任何情境下保護自己仍是自己的責任。舉例來說,美國上性教育課時,男女生一律發給保險套,給女生的用意是保護自己,若情境下不能動不能反抗,至少也能拿保險套給行為人,做些什麼減損自己的傷害。

第二例是危險情人,危險情人在性格、情緒上不穩定,甚至有暴力前科,我們被教育要避開危險情人,他們隱含危機,不知何時不穩定讓彼此受傷,那何不叫警察抓他呢,因為感情的事不是三言兩語可以道盡,這屬一段曖昧關係、一種曖昧情境。若有人選擇待在危險情人身邊(有諸多原因),就不可能期待對方一定遵守法律、尊重對方,當違反行為發生,法律及親友是支持你的,可你還是受到傷害了,因此預防宣導才推行「遠離危險情人,別讓自己置身於危險情境」。別置身危險情境的意思,在危險情人情緒失控時,別做再刺激他的事,如「你敢打我試試看,我會告你。」

輔大案其實帶有這樣的意味,我自己的思考是,在什麼情況下,我們讓自己處於危險情境,其中必有社會心理期待,也有個人心理因素,但別太快渲染比照巴西輪暴案的恐懼或單純的性別暴力(那已經是強盜的等級),畢竟真實的人際互動既糾結又曖昧、複雜又難解,畢竟事後譴責某個人或性別比較容易,分辨危險情境甚至不要製造危險情境是複雜困難多了,而且要擔負起自己的責任,認識自己的身體自主權。

我過去在輔大上課的經驗是這樣被教導的,即使受傷也還要檢視自己,這其實很痛苦(即使有同儕支持),如今回頭看,課堂不是諮商,是學習,要前進就要咬牙。對我,學習的艱辛要若干年才會變成土壤滋養,更何況是年輕學子們,很不容易了,期勉大家一同都在學習的路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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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/6/7補註

先講一則故事:

20歲小女生喜歡學長,但學長個性風流只想多玩玩並不想認真,小女生無論如何引不起學長興趣,後來她發現他喜歡開黃腔就配合起來…有意無意下,學長邀她去MOTEL,她有些不安但不敢放棄機會因此去了。去了那裡,即使她搖頭說不要,學長還是跟她發生性行為了。她告訴我時很後悔,因為學長玩完後仍然對她沒興趣。

輔大案的案發經過,除了簡單資訊,什麼真實都無法確認。文章已自述這是我的省思,路人角度,非教育大眾,更無歧視與歸咎受害者之意,主詞是用「我」或「我們」,是感想而不是論述。我比對兩案,是因為輔大案層次不同,它很生活化,是熟悉友人的性侵。生活上的性侵案通常是複雜關係且互動促使什麼發生了,真實人際互動原本就複雜,我們在教育性自主及非暴力時,是應該同時教育所有人,應對自己多一份保護的責任,要分辨危險情境也不要製造危險情境。故事是說明,學長耍心機強迫發生應受譴責或法律懲處,但事後我仍會與小女生討論分辨自己心意,大方倒追學長,但在不確定自己心意下不可輕易答應去MOTEL,因為進入情境後很難全身而退。當然這些都在受害者得到關心與情緒穩定之後。

危險情人的例子是比喻,很多關係即使知道對方有傷害人的前科,通常也不會馬上離開,因為有太多因素涉及其中,然如此一來,危險情境容易產生,情境下人有時會身不由己,分辨與確定自己的狀態則是我覺得的責任。行為人的責任是絕對的,但並非僅管好行為人,我們就有絕對安全,人性部分如情欲、本能、情感關係都涉及其中,多認識自己這些,才比較有警戒的可能,無論是哪種身份、哪種性別、哪種情境。

最後補上本文最常被誤解的詞:「避開危險情境」,我另外貼上一段類似的用語,雖然也是關心女性,但要女性限制言行,以免被強盜得逞,這一段若比對巴西案,則明顯要女性好自為之,檢討受害者的意味...「(前略)此外,社會猶如萬花筒,年輕女性必須格外小心,對於自己的行為舉止不隨便輕佻,穿著打扮勿過份怪異誇張,儘量避免在昏暗的街道上行走,不可以給歹徒有得逞的機會。尤其是有些少女被迷藥弄昏受辱,有的在甜言蜜語、威脅恐嚇中被擺平,都是不可不防的陷阱。所以,千萬不可被虛偽的謊言所誘惑,而應體察入微,拆穿侵犯者的須為面目,做必要的提防或警惕,勿讓自己身陷危險的情境中。」(來自FB〈單親媽媽與她的小孩〉舉證教科書的誤用),同樣的詞,但上下文不同,意指也不同,請別截字句去脈絡解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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